【轉知】教育部「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」及「校園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」各1份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
【說明】
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4日臺教資通字第1132705044號函辦理。
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5日新北教研資字第1140203074號函辦理。